柏晟律师官网
新闻详情

医药行业案例动态 | 某药企员工巨额行贿案一览,药品安全典型案例解读

 二维码

案件要旨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衔接配合,对医疗药品等重点领域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犯罪的工作合力。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从宽情节,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要注重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及适用刑罚,从提高违法犯罪经济成本上进一步遏制行贿犯罪,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双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河南南阳、平顶山地区“大输液”销售业务。


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南阳市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某公司)向南阳市方城县某某医院配送其任职公司生产的“大输液”产品。为长期在该医院销售“大输液”产品并增加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根据时任该医院院长化某(已判决)的要求,以交付“大输液”利润的方式向化某行贿,先后43次给予化某共计615.9万元;为得到时任该医院药品科科长张某某(已判决)的帮助,先后13次给予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


2019年7月15日,河南省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对高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8月22日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移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8日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6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从严查办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行贿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办理行贿案件时要突出重点,对医疗药品等民生领域的巨额行贿、多次行贿,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点领域国家工作人员竭力腐蚀,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行贿犯罪,要依法从严予以打击,切实推动有关行业顽瘴痼疾的整改,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二)全面考虑行贿犯罪事实、情节,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依法追究行贿犯罪时,检察机关要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主动及时与监察机关做好衔接,对证据的收集达成一致意见,完善证据体系,切实提高依法打击行贿犯罪的精准性、有效性。既应突出依法从严打击的工作导向,也要注意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依法准确认定各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贿赂犯罪查处的惩治与预防效果。


(三)要注重对行贿犯罪的综合治理,切实增强办案效果。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的根本原因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犯罪案件办理中必须注重综合治理,在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高度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有针对性地提高行贿人的违法犯罪成本,遏制行贿利益驱动,从根本上预防行贿,最大化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图片


2
最高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图片


销售假药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药品安全典型案例中,其中有三个案件涉销售假药案。


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

最高院认为,在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针管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应认定为假药。此类犯罪不仅使消费者支付高价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种年龄和时机,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要到正规医疗机构接种疫苗,以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

最高院认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药的信任,打着“祖传秘方”“纯中药成份”的幌子,私自配制中药,有的还在中药中混入西药成份,冒充纯中药对外销售,不仅影响疾病的治疗效果,还给用药安全和人体健康带来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在中药中掺入了多种西药并冒充纯中药销售,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经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假药,故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迷信“祖传秘方”等虚假宣传,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保障用药安全。


案例三: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药品公司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假药


最高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品企业销售假药的典型案件。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实践中,部分药品经营者向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单位购进药品,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上游生产、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被告人卢某等为降低成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低价通过非法渠道采购没有合法手续的药品,经检验为假药,具有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故意。本案涉案药品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属于注射剂药品,销售此类假药,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应依法惩处。


图片更多案例解读点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 END -


Law & 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