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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热议 | 卫健委修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银保监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国知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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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婧云 柏晟法商荟

#本周资讯:

卫健委修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等

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日前,卫健委发布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指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具备相关监测能力的技术机构承担。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最高法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11月18日,最高法举行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阶段性进展暨全国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共十例,包括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信访案、侨胞金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信访案、陈某某等124名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报酬信访案、宋某申请强制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款信访案等。


《中国税收营商环境改革发展研究报告(2016-2020)》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1月19日消息,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近日发布了《中国税收营商环境改革发展研究报告(2016-2020)》,包括税收法治、简政便民、减税降费、优化服务、开放共享五个方面内容。有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新增减税降费规模超过7.6万亿元,减税降费政策红利持续释放。《报告》显示,中国税务部门通过取消税务审批事项,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强化部门高效协作等一系列简政便民举措,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2016年-2020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减少93%,纳税人报税资料压减50%,年度纳税时间压减超过57.5%,出口退税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内,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增强。


银保监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

11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取消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白名单要求以及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二是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三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四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大类比例核算。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评级,审慎开展投资。


市监管总局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案件均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沪深交易所发布营业收入扣除指南

11月1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营业收入扣除指南,旨在明确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具体扣除事项,落实落细退市新规。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具体来看,指南中营业收入具体扣除事项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细化贸易、类金融业务扣除要求。二是规范“稳定业务模式”判断标准。三是明确将非正常交易合并取得的收入进行扣除。沪深交易所在指南中进一步强化年审机构的把关责任,细化其出具核查意见的要求,明确了重点核查的情形。


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5种纳税信用修复情形以及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最高检发布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三批典型案例

1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该批典型案例持续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围绕涉案企业超标的额查封、行政处罚、行政补偿等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努力为企业发展“松绑”解困,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国知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该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指南》包括上下两编,上编为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下编为商标审查审理编。在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审查方面,《指南》提出,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案例1

员工因自身原因没休年假是否视为自动放弃


王蕊蕊于2008年12月15日入职某置业公司。离职时,双方结算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离职时工资计算表记载,其中显示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共结算了295269.4元。王蕊蕊参与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二章第11条第6条第(2)项年假部分第3)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当年度没有使用完成的年假可以带转至下一个年度,并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

事后,公司主张在王蕊蕊离职工资结算时,误将王蕊蕊2018年以前未休年休假累积部分予以结算,造成多向王蕊蕊支付63218.3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理由是其中有200小时属于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根据公司规定已视为自动放弃,不应计入结算金额。王蕊蕊认可已收到上述金额,但认为其个人没有放弃年休假,因此公司应当支付,不同意退还。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上诉主张《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故王蕊蕊应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法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同时亦规定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案例2

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一审宣判


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永平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永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永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永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永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梁永平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3

储蓄合同案件中银行不能以自身无过错而免责



2012年5月,农商行大东支行工作人员谢某以拉存款为由,向科力水产经销部实际经营人刘某某支付360万元利息后,要求刘某某到苏某所在的农商行望花分理处存款2000万元。苏某在为科力水产经销部办理开户过程中,用科力水产经销部印鉴预先加盖了七张空白结算业务申请书,后称望花分理处开不了二级账户。谢某带科力水产经销部人员到于洪支行开立了银行账户,科力水产经销部预留了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等印鉴,在留存印鉴卡上记载客户联系电话,此后该账户共存入2100万元。后谢某持苏某提供的加盖科力水产经销部印鉴的空白结算业务申请书,自行或找于洪支行工作人员李某某填写转款内容,将科力水产经销部账户中的19659657.44元转至谢某与苏某为股东的公司。苏某在担任望花分理处负责人期间,为其他储户办理开户手续时用预留印鉴私自加盖结算业务申请书,并以储户名义将款项转出,另案刑事判决书载明:2012年2月至4月苏某在担任农商行望花分理处负责人期间,与谢某合谋,高息揽储,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款项,苏某、谢某被判决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审查科力水产经销部与沈阳农商行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以及沈阳农商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科力水厂经销部将案涉款项存入沈阳农商行于洪支行,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沈阳农商行有关“科力水厂经销部与谢某之间属于借贷关系,应由谢某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

假冒“3M”“大胜”品牌口罩150万只 主犯被判四年半


日,上海三中院对假冒“3M”和“大胜”品牌口罩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毛某、金某、胡某、伏某、陆某、顾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毛某参与预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进行牟利,伙同联系金某等人负责生产,并提供白板口罩、生产机器、包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金某经与赵某、毛某商议,组织其工厂的工人印刷、包装假冒“大胜”口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毛某、金某等七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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