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修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等
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日前,卫健委发布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指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具备相关监测能力的技术机构承担。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最高法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11月18日,最高法举行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阶段性进展暨全国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共十例,包括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信访案、侨胞金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信访案、陈某某等124名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报酬信访案、宋某申请强制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款信访案等。
《中国税收营商环境改革发展研究报告(2016-2020)》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1月19日消息,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近日发布了《中国税收营商环境改革发展研究报告(2016-2020)》,包括税收法治、简政便民、减税降费、优化服务、开放共享五个方面内容。有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新增减税降费规模超过7.6万亿元,减税降费政策红利持续释放。《报告》显示,中国税务部门通过取消税务审批事项,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强化部门高效协作等一系列简政便民举措,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2016年-2020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减少93%,纳税人报税资料压减50%,年度纳税时间压减超过57.5%,出口退税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内,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增强。
银保监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
11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取消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白名单要求以及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二是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三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四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大类比例核算。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评级,审慎开展投资。
市监管总局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案件均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沪深交易所发布营业收入扣除指南
11月1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营业收入扣除指南,旨在明确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具体扣除事项,落实落细退市新规。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具体来看,指南中营业收入具体扣除事项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细化贸易、类金融业务扣除要求。二是规范“稳定业务模式”判断标准。三是明确将非正常交易合并取得的收入进行扣除。沪深交易所在指南中进一步强化年审机构的把关责任,细化其出具核查意见的要求,明确了重点核查的情形。
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5种纳税信用修复情形以及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最高检发布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三批典型案例
1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该批典型案例持续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围绕涉案企业超标的额查封、行政处罚、行政补偿等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努力为企业发展“松绑”解困,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国知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该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指南》包括上下两编,上编为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下编为商标审查审理编。在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审查方面,《指南》提出,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