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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热议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杭州一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被判赔偿300万,我国首个涉外知识产权商事调解规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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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婧云 柏晟法商荟

#本周资讯:

国务院:推动解决地方减税降费打折扣等问题

11月2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切实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对一些地方减税降费打折扣、大宗商品价格高涨推升成本、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等问题,要采取措施推动解决。面对经济新的下行压力和市场主体新困难,有效实施预调微调。会议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要求加快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我国首个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商事调解规则发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于10月29日发布,该规则是我国首个面向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商事调解规则。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常务副主席蔡晨风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规则具有涉外知识产权调解的特点。根据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选择不同语言种类的服务。该规则对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调解申请、调解员选(指)定、调解方式、调解费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海关总署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

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10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提出,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证监会、北交所发布28件规章细则 发行上市制度基本齐备

10月30日,证监会发布北交所发行上市再融资持续监管3件规章以及相关11件规范性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至第56号);同时配套修改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2件规章,制定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2件内容与格式准则

同日,北交所配套发布一系列自律规则,包括《上市规则》、《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再融资审核规则》、《重组审核规则》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上市委员会管理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细则》《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上述文件均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央行等三部门加强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

10月29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内容包括:一是设定了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两个监管指标,将监管要求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要求,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分别达到16%、6%,2028年初分别达到18%、6.75%;第二层次是在最低要求基础上,应满足相应的缓冲资本监管要求;第三层次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二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三是确定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


海关总署更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11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8号公告,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公告》明确,《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


应急管理部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办法》提出,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办法》还提出,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税务总局:股权激励方案必须报税务机关备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国知局启用新版商标数字证书

11月3日,国知局商标局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1年11月4日起,启用新版商标数字证书。《通知》还提出,为保障原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能够及时处理商标业务,请尽快在线办理换发,换发操作流程参照《已有软/硬证书的用户换发操作流程》



案例1

未足额缴纳专利年费及滞纳金导致专利权终止于法有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及滞纳金导致专利权终止的行政纠纷。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主张其已缴付专利年费600元,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违法终止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自授权后前八年的年费某公司均正常足缴,但该公司于2019年仅缴纳专利年费600元未同时缴纳滞纳金,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缴纳的金额不足以覆盖当年年费及逾期缴费的滞纳金,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涉案专利权应当终止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认为“期满未缴足”专利年费不应终止专利权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银行扣划保证金抵扣房款 保证人诉优先受偿获支持


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一审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保证人吉宝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就该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保证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邹某、姜某因买房向银行借款,这笔债权既有借款人提供的物保又有保证人提供的人保。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借款人的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保证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该院一审支持了保证人吉宝公司的诉请,房产拍卖成功后,吉宝公司可依据该案判决书参与拍卖款的分配。


案例3

杭州一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被判惩罚性赔偿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网络直播平台中奖数据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该案通过商业秘密路径保护网络平台数据类经营信息,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切实打击恶意侵害知产产权行为的同时,推动了新时代新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后台中奖实时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相关数据系原告通过设定中奖算法,由程序分配中奖索引,结合用户打赏实时产生。公司对相关账号设置查看权限,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及时注销离职员工账号。后台数据处于非公开状态,原告对此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收集、汇总、整合。通过跟踪和挖掘数据,可了解用户的打赏习惯和消费水平,及时调整中奖机制,优化经营资源,提高用户的黏性,获取流量,数据本身可具备商业利益。并且,中奖数据的具体设置往往是经营者通过权衡用户的中奖比例与公司收益作出,其中包含的中奖分配和相关排列组合信息,以及反映的中奖场景,体现了经营者特定经营策略及其产生的经营效果,对于企业经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由此可获得相应竞争优势。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数据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构成商业秘密。


案例4

苹果公司诉争商标被多次驳回 因与雪豹商标近似


近日,苹果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此前,苹果公司申请注册第7022460号“SNOW LEOPARD”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53814号“雪豹”商标近似。苹果公司不服商标局驳回通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再次被驳回。随后,苹果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应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
苹果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认为,苹果公司申请商标“SNOW LEOPARD”可译为中文“雪豹”,能够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苹果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在我国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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