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公布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1月21日。此次公布的《修正草案》强化了对滥用算法、数据等新型行为的规制。《修正草案》拟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即“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征意见 拟建立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制度
近日公布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1月21日。《草案》拟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草案》提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草案》还提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 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
最高检发布第二批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10月25日,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二批)。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4件,该批典型案例聚焦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征收拆迁等事关群众住房利益的问题。
在沈某乙诉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错误的房屋颁证行为和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的错误裁定,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适用难点,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行政机关的错误房屋登记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审计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此次公布的决定对审计法做出32处调整。其中,《决定》明确,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
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在国家支持方面,该法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重磅!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
《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三部门:支持智慧健康养老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
为进一步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近日,工信部、卫健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布《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行动计划》提出,要加强财税金融政策、融资需求、金融产品服务等信息交流共享,促进产融精准对接。开展“早期投资支持产业科技创新”专项工作,依托科创属性判定和科创板上市培育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智慧健康养老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
国知局拟规范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
为了落实《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10月26日,国知局发布《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1月5日。
根据《办法》,代表机构可以依法从事的业务活动包括: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咨询;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等内容。
海关总署: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加拿大等国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10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输上述国家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以申请领取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国务院:制造业中小微企业11月起可缓缴税款
10月27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11月1日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建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其中,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缓税50%,特殊困难企业可申请全部缓税。
生态环境部: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
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根据《通知》,试点对象为具备碳排放评价工作基础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优先选择涉及碳排放重点行业或正在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产业园区。在工作任务方面,《通知》提出,结合碳排放评价结果,进一步衔接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内容,细化考虑气候变化因素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区域建设项目准入、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执法检查等环境管理提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