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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注销未开发票,付款企业就束手无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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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柏晟法商荟


原创   柏晟法商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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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柏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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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实践中却有出现交易相对方的企业尚未开具发票便注销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企业还能否向已注销的销售方索取发票?还能否扣除各项税款?此时,货款支付方企业到底该怎么做?



一、区分是否完成注销

以确定能否请求对方补开发票?


1、企业正在进行注销尚未丧失法人资格


通过向湖南省税务总局及长沙市税务局等机关咨询,针对正在注销但尚未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请求对方管理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2、企业已完成了注销手续并丧失了法人资格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完毕,能否请求对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呢?答案是否定的。



二、付款方企业能否在交易对价中主张

扣除无法抵扣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1、案例之一:能否以对方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2020)豫0902民初678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虽然盛安公司现已经被依法注销,已经无法开具发票,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且虽盛安公司有先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但在盛安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若以已经被注销的盛安公司无法开具发票为由拒付款项,有失公平。


2、案例之二:能否主张抵扣增值税?


(2020)湘0104民初4030号判决中,由于金通公司现已被注销,无法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导致中移电子产生的不能抵扣增值税税金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中移电子增值税损失诉请,并判决由金通公司原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例之三:能否主张抵扣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款?


不支持:(2020)湘0104民初4030号判决中,诉讼中中移电子未能提交其因金通公司未开具金额569.60009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导致其实际产生企业所得税损失160.1147万元的相应证据,中移电子诉请三被告赔偿该损失,无合法依据,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支持:(2019)湘01民初3124号判决中,酷贝城公司向绿野香田公司支付1200万元以获取双方约定项目的后期开发和整体运营权,但绿野香田公司未开具发票,致使酷贝城公司在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按照25%的计税标准缴纳300万元企业所得税,对于该部分税费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三、法律顾问指引:

如何管理收款方未开发票的风险?


1、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约定发票开具时间节点的条款


一般可要求在付款方支付货款前先行开具发票,并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发票的内容等相应信息。


2、注意交易相对方的经营状况及公示信息。


在与对方进行交易前,建议先对对方的经营情况及交易风险做出全面评估,以预先了解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对于经营不善有可能进行清算的交易对象,则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及时与对方保持沟通,确保在交易过程中能够拿到发票、货单等书面凭证。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尽量在其注销前进行协商并取得发票。


3、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沟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付款方可凭交易对方工商注销证明资料、法院扣划款项的银行电子回单、执行付款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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