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整理 |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之医药行业篇汇编 二维码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自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4年编写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此次发布的《报告》全面系统展现了2022年我国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的实施进展情况与取得的积极成效。 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概况 2022 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处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11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3件。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4370.91万元。另有2件医药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已办结的3件垄断协议案主要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反新修改《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 已办结的11件医药行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主要涉及体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领域,违反新修改《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实施了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行为。 案件特点及行业竞争问题分析 重点聚焦医药行业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已查处的3件垄断协议案件均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盖斯特利案中,当事人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纵向垄断协议,限定牙齿种植领域骨填充材料和可吸收生物膜的最低转售价格。士卓曼案中,当事人与经销商就口腔种植体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海南伊顺案中,当事人与药品零售渠道部分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莲芝消炎滴丸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但尚未实施。上述案件的查处,有利于深入治理医药行业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也对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形成警示示范效应。 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特点突出。 相关案件主要集中于体检和医疗器械领域,反映出该领域违法行为仍旧多发,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实施主体类型集中主要为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垄断协议执法 医药行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反垄断执法机构持续紧盯医药行业典型垄断问题,依法查处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垄断协议行为,推动降低产品价格,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就医成本和生活负担。2022年,共办结3件医药行业纵向垄断协议案,罚款合计4370.91万元2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912.36万元。6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12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士卓曼(北京)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438.55万元。 典型案例:士卓曼(北京)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2021年7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士卓曼(北京)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涉案商品为士卓曼品牌口腔种植体(或称牙种植体人工牙根),为M类医疗器械,涉及市场为全国市场(不含港澳台)。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当事人以上游经营者的身份,参加经销商与大型 DSO客户的商谈,并在商谈中确定经销商转售涉案商品的价格,然后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的方式将涉案商品销售价格传达给授权经销商执行,要求经销商以此价格与终端口腔机构签订销售合同;2015年10月至2021年6月,针对公立医院、DSO客户(不含大型 DSO客户)、普通民营口腔机构,当事人制定涉案商品在不同销售区域的转售指导价,并通过面对面告知、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价格信息传达给经销商,要求经销商不得以低于指导价进行销售。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已经得到有效实施。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 2022年3月3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化县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2月13日,当事人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组联〔2021〕7号),规定“各单位在组织实施健康检查前,应预先自主选择并对接本地公示范围内的健康检查机构,应当选择安化县内的健康检查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在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过程中,印发文件限定各乡镇和县直单位选择安化县内健康检查机构,排除了县域外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妨碍了该县健康检查市场的公平竞争。安化县卫生健康局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立即对原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经公平竞争审查、相关部门联合会签后,重新出台了新文件,消除不良影响。调整完善本单位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制定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制度,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 参考来源:《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 医药大健康行业系列文章持续更新中 <敬请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