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合规管理指引二 | 印章代管法律风险实务解读 | 印章管理人离职后,以公司尚未清偿其债务为由留置公司印章是否合法? 二维码
一、印章的保管由谁负责? 答:公司自行决定保管者。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有天然的印章持有权,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或公司内其他人也可通过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方式被明确为印章保管者。由于公司经营活动中都离不开印章,印章往往由公司的管理层掌握,并依据一定的流程使用。通常来说,公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人持有;合同专用章一般由公司的法务人员或行政部门保管;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一般由财务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章一般是法人自己保管。 二、印章管理人离职后,以公司尚未清偿其债务为由留置公司印章是否合法? 答:无。 印章保管人在职期间占有公司印章与公司同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不能适用现行法律有关留置权的规定。如要求公司清偿对其的债务,应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擅自留置公司印章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返还。 典型案例解读 案例索引:(2019)苏03民终8444号 陆其敏与江苏世纪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刘荣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印章代管是否具有合法性? 答:有。 公司作为印章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印章进行处分。将印章交予他人代管,是将印章的实际占有从所有权人转移至代管人,只要双方就印章代管事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代管人基于公司有效的代管意思表示占有公司印章的行为就属于有权占有,具备合法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印章代管于公司而言有一定风险:其一是印章被偷盖、被私刻的风险;其二是返还印章的风险,即如双方就印章签订了代管合同并明确约定了返还印章的期限、条件,在合同有效且返还印章的期限未届至、条件未成就时,很难主张要求返还印章。 典型案例解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产生纠纷,若公司疏于监督和放任管理,存在明显过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时任深圳机场公司总经理崔某伪造了深圳机场公司的公章,并利用职权为李某伪造了深圳机场公司员工身份对外活动,二人在崔某办公室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签订了数额3亿元的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并亲笔签名,后贷款到期崔某无法偿还。 裁判要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外经常从事民事活动,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崔某私刻公章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容易使银行误认为该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在大额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具有一定过错,但崔某在自己办公室内从事前述前述行为,深圳机场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利,内部制度不健全,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对银行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四、常见的印章代管类型有哪些? 答: 1.债权人代管债务人印章。 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能会约定将债务人的印章交由债权人保管,这种代管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质押。 2.母公司代管子公司印章。 母子公司之间印章代管通常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作为股东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严格或不够信任,担心子公司经营过程中损及母公司的利益;二是子公司的人员和制度可能不够健全,难以妥善保管印章。 3.总公司代管分公司印章。 因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为避免不必要法律责任的承担,可能会将分公司印章放于己处保管。 -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