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员工回宿舍休息后猝死、员工被误杀、上班路上身亡......相关案例层出不穷,视同工伤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二维码
案例一 上班时间发病回宿舍休息后猝死 高院再审改判认定工伤 职工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并未直接送医救治,而是回到宿舍先行休息,而后不幸猝死,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重庆高院审结的一起行政确认再审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劳动者在宿舍猝死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31日,劳动者傅某在重庆某建筑公司工地上班,16时许感到身体不适,离开工地现场独自回到毗邻工地的宿舍休息。19时许,工友下班后回到宿舍,发现傅某躺在床上昏迷不醒,遂于19时43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9时58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初步诊断为突发呼吸心跳停止2小时余,心脏性猝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傅某的死亡为工伤,后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傅某妻子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傅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回宿舍休息,但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进而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魏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同样表示:傅某在感到身体不适后,回到宿舍休息,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不在工作时间内,不符合上述视同工伤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其他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魏某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改判:重庆高院否定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认定,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本身均没有被行政法规直接定义其适用范围从立法目的等来讲存在比较宽泛的解释,对于个案的多样性应具体分析,结合工伤保险原旨等予以综合考量合理认定,不能呆板地适用法律,而案涉相关事实涵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法律要件仅从通常含义去理解即可,傅某“突发疾病”确系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作的事实;另,傅某上班期间突患重症无法坚持工作是疾病突发初始症状,而一般疾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演变过程,其请假休息符合一般的生活情理,之后傅某在毗邻工地宿舍独自休息期间因无人在场照顾,致其在病因损害作用下发生异常生命活动而使个人行为能力陷入无法自主决定状态并引发猝死,且该猝死距离突发疾病时间仅2小时左右,魏某提出傅某的死亡系因未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的主张具有正当理由,其死亡则应纳入“视同工伤”范畴给予保护。综上,重庆高院认为,对于傅某的死亡应以“视同工伤”予以保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二 上班期间在公司宿舍被误杀 法院认为不属于工伤 员工对领导怀恨在心欲杀之,却因认错人而误杀同事,同事能否认定工伤?贵州省毕节市中院审结的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死者并非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杀害,也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认为不应认定工伤。 案件简介:案外人前员工张某与公司管理人员杨某间因工存在冲突矛盾,张某扬言要报复杨某。2018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劳动者李某在上班期间口头向备料科科长请假回公司宿舍换衣服过程中,被案外人张某用水果刀误杀死亡。毕节市人社局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认定李某因工死亡属于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遇害时虽然是处在其工作时间和位于工作场所内,但其是在回公司宿舍准备换衣服的过程中被案外人张某误杀死亡的。张某与李某之间并无工作或生活矛盾,其刺杀李某并不是因为李某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或其存在工作矛盾,而是为了报复他人而将李某误杀。因此,李某遇害时并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其并非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杀害。综上认为李某不符合法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就工伤认定的观点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距工作岗位不到50米处发病死亡 法院认定不属于工伤 如何判定工伤认定情形中的“工作岗位上”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行政纠纷案中,劳动者在上班路上距工作岗位不到50米处发病身亡,法院认定劳动者病亡不属于工伤。 案情简介:劳动者林某在某小区担任保安,工作时间是21:00到次日5:00。2020年7月29日晚上18:30分左右,林某邀请三名同事一起吃饭,四人在饭馆喝了大约一斤半白酒和若干啤酒。大约20:30分左右,四人骑电动车回小区,林某回到小区后就发病了。林某发病时休息的草坪距离值班的门岗不到50米。由于工作性质原因,公司和小区物业都严格规定保安上岗必须穿保安服,上班前要去物业打卡。林某当天既没有打卡,事发时还穿着便服,也没有到达其上班的门岗。2021年1月28日,林某女儿小林向朝阳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4月29日,朝阳区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小林不服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对保安人员到岗情况具有考勤打卡、着工作制服的明确要求。事发当晚,林某酒后先返回家中,在从家中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突发疾病摔倒。此时,其尚未到达存放保安制服的保安门岗,亦未考勤打卡或着保安制服。因此认定林某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正确,判决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小林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视同工伤的应当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本案中,林某所在岗位为保安,工作内容包括小区安保、巡逻、看管快递等,相关证人认可安铁保安公司对保安人员到岗情况具有考勤打卡、着工作制服的明确要求。事发当晚,林某在从家中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突发疾病摔倒,尚未到达存放保安制服的保安门岗,亦未考勤打卡或着保安制服。相关证人亦陈述林某是连人带车倒在路边。鉴于现无证据证明林某发病时已经在履行作为保安的工作职责,并已处于工作状态,仅在到达岗位的路途中这一情形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认定小结: 视同工伤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呢? 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有视同工伤和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视同工伤”为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况,其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一般说来,突发疾病死亡的“疾病”可以是任何一种疾病,可以是职工本身的多年病疾,也可以是突然出现的急疾,可以是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也可以是因为非工作原因发生的,但前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 在具体认定和把握运用上,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素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往期推荐= |